安徽省高等学校保卫工作研究会章程
(2017年12月2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高等学校保卫工作研究会,英文译名为The Research Council of Security in Anhui Universities (缩写:RCSAU)。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高校安全管理科学和安全保卫工作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深入探索高校安全保卫工作规律;努力营造良好校园环境,积极维护高校安全稳定;协力同心服务于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在工作上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公安厅与国家安全厅,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会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结合高校保卫工作实践,调查研究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探索高校安全保卫工作规律,总结交流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经验。
(二)组织开展高校保卫干部业务知识培训,介绍国内外高等学校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动向、优秀理论研究成果及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普及和推广高校安全保卫科学知识;建立安徽省高等学校保卫工作研究会网页,向会员提供工作信息、调研报告、学术资料,为其开展学术研究和高校保卫工作服务。
(三)当好省、市政府主管高校安全保卫工作有关部门的参谋与助手,协助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信息统计及高校安全保卫工作评价等工作。
(四)组织会员参与兄弟省市及境外地区高等学校开展的学术与经验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开展保卫科学研究成果评比活动;探索高校安全保卫行业规律,研究解决高校安全保卫工作遇到的突出难题,摸索和实践安徽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标准化建设,推广高校保卫科学研究成果。
(五)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二) 凡从事高等教育的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公办高校中的民办独立学院,以及负有高等教育任务的中等专科学校,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保卫组织主要负责人为本会理事。如主要负责人变更,其理事由新任主要负责人接替。
(三) 凡从事过高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四) 从事现代安防技术研发、生产并具有资质的企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规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特聘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三)关心本会建设,积极提出建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宣传本会章程,积极推荐新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参加学会活动或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审议和通过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组织学术交流;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含2/3,下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协作区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学术部、培训部、对外联络部等工作机构。
1.秘书处: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休会期间的日常事务,负责学会网站管理,制定并执行财务预算,审核各项开支项目,负责学会内外交流。
2.学术部:负责制定学术研究计划,指导会员进行学校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征集论文并汇编,组织优秀论文评比,负责科研资料管理,推荐优秀论文。
3.培训部:根据会员需求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和教材建设。
4.对外联络部:制定对外交流计划,组织本会会员与国内外学术团体交流,开发安全文化、安防技术、安全管理等项目的相关产品。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系会员,作风民主,维护团结,廉洁奉公;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理事长委托、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协作区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协作区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会分片设立协作区。全省设立三个协作区即皖南片区、皖中片区、皖北片区。三个片区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不得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专项拨款;
(二)会员交纳会费;
(三)社会力量、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
(四)资源开发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主要范围如下:
(一)本会开展活动的会务费;
(二)协作区开展活动资助费;
(三)科研项目资助费;
(四)优秀论文、著作、开发成果、学会先进工作者奖励费;
(五)专家评审、讲课费;外聘人员劳务费;
(六)学会办公费;
(七)通讯、论文集、专刊等印刷费;
(八)交上级学会会费;
(九)其它必要的支出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经费委托理事长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经费使用,由本会秘书处编制预算,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本会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收支,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安徽省高等学校保卫工作研究会经费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的名誉权和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2 月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